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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十不准纪律

    1、 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2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3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 、不准泄露政府采购秘密和商业秘密.

    5 、不准对投诉事项拖延不办.

    6 、不准私下与供应商商谈有损公务公正事宜.

    7 、不准越权擅自决定有关采购事项.

    8 、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

    9 、不准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10 、不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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