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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采购中心良好形象,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二、考勤

    1 、全体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中心作息时间。

    2 、全体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人每次值班一星期。迟到、早退者每次扣考勤分10分,每月累计 4 次者,本月考勤分为0分,并取消当月考评奖及本季度考评奖。

    3 、事假1天扣考勤分5分,每月事假超过5天(含5天)考勤分为0分,病假1天扣考勤2分,超过10天(含10天)考勤分为 0 分,法定特殊假日除外。

    4 、工作人员不在岗应告知,值班人员查岗发现离岗又无离岗记录,按脱岗统计,每月累计脱岗三次折算为旷工半天处理。无故旷工半天扣考勤分20分,旷工1天(含1天)以上者,本月考勤分为 0分,取消当月考评奖及本季度考评奖,并予以批评。一年三个月未拿到考勤奖者,取消全年考评奖。

    5 、值班人员应准时到岗,如不到岗按双倍扣分,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违反取消当月评定资格。

    6 、必要时每月公布中心工作人员出勤情况。

    三、请、销假。

    1 、公休假的休假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意向,报主任审批同意。

    2 、一般工作人员半天以上的请假主任审批;两天以上报局分管局长审批;主任的请假报局领导批准。

    3 、请假时间半天以上的,应事先填写请假条,按审批规定报领导审批,如因病和突然有事等客观原因事先又无法报批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 、事假应从严掌握,病假应有医院出具证明或疾病诊断记录。

    5 、假期结束,本人应及时向审批人报告。

    6 、法定假(含公休假)如有离开宁德的,应由本人告知主任并提供联系方式。

    四、其他

    1 、本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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