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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条件、流程

             (宁德市财政局   2005年6月30日)

    一、设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须向本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期限:

    (一)本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本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决定不予批准的,则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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