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财税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和执行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方面规章制度。
(二)拟定和执行宁德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拟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财政工作,指导县(市、区)制定合理的县乡财政体制。
(四)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公路建设资金和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彩票等。
(五)管理市级财政预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定和拟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拟定和拟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监缴国有资本受益;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属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
(八)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性投融资源共享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九)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源共享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拟定和执行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境外贷款(融资)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以及借、用、还的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拟定和执行计委派度,管理会计委派人员;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及其它经济签证中介机构。
(十二)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三)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全市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
(十四)管理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功立业、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教育、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